煤礦安全知識100條
煤礦安全知識10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是根據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由主席于年簽署第十三號令予以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制定《安全生產法》,就是要從制度上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健康有序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從而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5.《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6.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7.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8.《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七個方面的職責,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9.《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0.《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11.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2.《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13.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施淘汰制度。
14. 依據《安全生產法》,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15.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1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藝、設備。
17.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18.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予撤職處分,并在5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9.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20.《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22.《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23.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確保安全生產和從業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條件。
24.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5.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做到“三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6.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27.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9.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工會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30.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現場。
3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32.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3.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發現其所轄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34.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5.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7.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8.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3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40.《安全生產法》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41.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42.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43.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中,行政責任在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方式中運用最多。
4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5.《安全生產法》設定了民事責任的法律。
46.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47.《安全生產法》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為處以降級、撤職、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8.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49.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協議。
50.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5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的拘留。
52.《安全生產法》所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宗旨。
53.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54.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55.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
56.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57.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5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9.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0.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6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62.《安全生產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在賦予各種法律主體必要權利的同時設定其應盡的義務。
63.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保障。
64.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65.《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66. 依據《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
67.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保障主體是董事會。
68.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依法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69.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危險物品的儲存單位、礦山等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70. 依據《安全生產法》,全面負責監察安全生產工作,在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中處于組織領導核心地位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71.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72. 事故調查報告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73.《安全生產法》共計有7章 114條。
7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75. 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食用不能識別的動植物及其果實,禁止飲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經消毒處理的水。野外地質勘探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76. 做人工呼吸要有耐心,應連續地做,不可間斷,至少做30分鐘或至傷員自動恢復為止。
77. 野外地質勘探鉆塔、鐵架等高架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雷雨天氣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孤立的大樹下、山頂避雨。
78. 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79. 鉆塔繃繩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8m以下鉆塔應設4根繃繩;18m以上鉆塔應分兩層,每層設4根繃繩。繃繩安裝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夾角應小于45°。
80. 地質勘探單位貯存、使用放射源應建立嚴格的管理領取、退還制度,由專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按規定建設放射源貯存庫。
81. 在雷雨天氣時,禁止進行電法野外勘探作業。
82. 安裝、拆卸鉆塔時,起吊塔件使用挑桿的應有足夠的強度。拆卸鉆塔應從上而下逐層拆卸。進入機場應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腳或穿拖鞋,塔上作業應系好安全帶,禁止穿帶釘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業。
83.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分別設置。每臺鉆機應獨立設置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器”。
84.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主要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85. 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廠、部門/車間、班組。
86.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通常所說的“三違”現象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87.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88. 安全生產“五要素”是既相對獨立,又相輔相成的有機統一體。“五要素”包括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
89.《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數額和比例未作具體規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須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9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91. 野外遇險,如果沒有通訊設備進行緊急呼救時,燃放煙火是最常用的求救方法之一,國際通行的求救煙火信號是三角火堆。
92. 地質工作艱險地區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無人居住,自然條件惡劣、生存條件差的地質工作區。
93. 在進行鉆探施工時,遇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霧、雪等天氣禁止實施鉆塔安裝、拆卸鉆塔作業。
94. 在山區作業時,大于30度的陡坡或垂直高度超過2米的邊坡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95. 皮帶傳動的危險部位包括皮帶進入皮帶輪的部位。
96. 施工現場拆除作業中,要嚴格按照從外到內,從上到下的順序逐層拆除。
97. 發生火災時,如各種逃生的路線被切斷,適當的做法應當是退居室內,關閉門窗,同時可向室外發出求救信號。
98. 搬運脊椎骨折病人嚴禁使用軟擔架的原因是軟擔架會使骨折加重,脊髓神經受損。
99. 所有機器的危險部分,應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置來確保工作安全。
100. 跟據性質不同,事故分為自然事故、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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