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仲裁申請
一份優秀的申請書應該能夠充分展現申請人的優勢和特長,并明確表達申請人的目標和意愿,從而吸引對方的關注。個人勞動仲裁申請怎么寫才規范?下面給大家分享個人勞動仲裁申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1
申請人:李__、男、漢族、__年3月1日出生,住__省__縣__鎮__村x組,身份證號碼:__系工亡職工__之父,聯系電話:__7
被申請人:__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大道__號科技工業園__號。聯系電話:__
法定代表人:孫__。職務:董事長。
請求事項:
確認申請人之子__身亡前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事實與理由:
20__年1月1日,被申請人維修國道2__線茂縣石達關段橋梁災后水毀工程項目部負責人高興林,招用申請人之子__到該工程項目部工地上上班,從事勤雜工。申請人之子__提供了勞動且是被申請人業務的組成部分,受被申請人工程項目部的勞動管理,同時被申請人已按月支付了工資勞動報酬(見證據:被申請人工程項目部負責高興林、張加洪、工友黃__、諶能斌,證人:羅曉華)。申請人之子__身前一直未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一直未給申請人之子__繳納社會保險。20__年2月10日9時30分,申請人之子__與工友徐昌禮受被申請人工程項目部負責人高興林指派,乘其項目部的通勤川U67552牌小型客車去茂縣縣城(鳳儀鎮)購買工程施工作業工具電鉆、烤火爐并給通勤車加油等工作。在履職途中,__同工友徐昌禮二人與通勤小客車墜入岷江河中,兩人同時溺水死亡。特申請人依法請求確認身前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申請人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__5】12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人之子__身前與被申請人之間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據此,申請人提出上述仲裁申請請求、懇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認。
此致
__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李__
20__年x月x日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2
申請人:楊x,男,漢族,__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廬陽區__路19號。
被申請人:合肥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合肥__開發區__工業園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__,該公司董事長。電話:__。 仲裁請求:
一、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500元/月__10.5個月)x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__年度第一、二季度獎金2萬元;
三、裁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12500÷21.75)元/天x(5天/年x3年)天x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社保轉移、失業等手續。 事實和理由:
申請20__年x月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__年x月調入公司銷售管理部任經理助理職務,20__年x月任商務主管工作,20__年7月之后任營銷部副經理職務。申請人的工資為月基本工資+季度獎金+加年終獎。20__年度的申請人的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四季度獎金為4萬元,年終獎為5萬元,平均每月工資 為12500元。20__年x月申請人因事向被申請人請假,獲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請假期間申請人仍嚴格按照被申請人公司的要求進行審核業務報表等工作。20__年1月1日帶薪年休假制度施實以來,被申請人一直未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20__年7月23日被申請人莫名在合肥晚報上刊登了一個《公告》以申請人請假期間未來公司上班為由解除了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請人理論,被申請人對此未作解釋。另被申請人扣發了申請人20__年第1、2季度的獎金2萬元。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帶薪年休假工資;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第一、二季度的獎金。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委申請勞動仲裁,懇求裁如所請為感!
申請人:
日期: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3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6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
20__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20__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__年2月22日終止,其中20__年2月23日至20__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20__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調度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20__年8月15日至20__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于20__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調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__年_月_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于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并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4
申請人:王X,女,漢族,__年10月29日生,住址:__省__市,電話:
被申請人:____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__ 地址:__x市長安區東二環,電話:
請求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__x年12月起__x年2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的11月至2月份工資共計7000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付的雙倍工資共計21400元整。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20__元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x年12月27日應聘到被申請人處工作,職位為會計,試用期一個月, x__年1月27日經公司實際負責人董X__意轉正,并注明轉正后工資為前三個月1800/月,其后工資為20x__月,工資發放形式為轉賬支付,每月月末發上個月工資。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申請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
申請人入職后工作兢兢業業,獲得了公司肯定,但在__x年下半年由于未能及時回收工程款造成公司財務緊張等原因,被申請人從11月份開始拖欠申請人工資,申請人于是在__x年初提出辭職,在向公司負責人董__提出辭職并討要工資時均被其以公司沒錢、若辭職需等招到新的會計后辦理完交接等等理由拖延,故申請人又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到__x年2月底,現被申請人財務狀況改善但仍未惡意拖欠申請人的工資。
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申請人自入職第二個月起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申請人因被申請人原因提出辭職,亦符合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因此申請人請求貴委依法支持相關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長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5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請求: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手續至__市__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員工,__年大學畢業分配至被申請人處,工作兢兢業業。__年4月,申請人因事請假外出,正值非典高發期,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將申請人除名,致使申請人無法上班。至今該除名決定申請人也從未見過。由于申請人無除名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無法行使。申請人在外漂泊,由于沒有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無單位接收,工作沒有著落,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種。種無理條件,甚至提出數萬的高價作為交換條件,無理扣押申請人的人事檔案。
現申請人已在__市__建筑設計院找到工作,急需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移轉手續。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理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為此,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手續至__市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焦__
__年七月十九日
個人勞動仲裁申請篇6
申 訴 人: 聯系電話: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電 話:
郵 編: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區 街 號
電 話: 郵 編: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同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_年x月至今拖欠的工資96000元;
3、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00元;
4、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600元;
5、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勞動保險金21000元;
6、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005元;
9、兩被訴人對上述所列各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自__年x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20__年煙大建設集團內部調整,申訴人所在部門名稱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后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求申訴人及所在部門所有工作人員同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自20__年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即停止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自20__年1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又開始拖欠申訴人工資,20__年,申訴人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為九級傷殘,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訴人支付各項工傷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訴人不得不向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請求事項中所列各項仲裁請求。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訴諸貴委,望裁如所請。